近日,在有关“FibroTouch”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中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其判决书中认定,“Fibro”作为单独的单词具有菲帛罗或石棉水泥的含义,使用在医疗器械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;且“FibroTouch”商标与法国Echosens公司“FIBROSCAN”商标的显著部分均为文字“Fibro”,共存于市场,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,“FibroTouch”与“FIBROSCAN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。进而依此作出了对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不利的一审判决。
2016年10月,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策点市场调研公司,针对“FibroTouch”与“FIBROSCAN”的商标识别进行调查,通过各医疗机构的医生对商标的区分度进行研究,以证明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的“FibroTouch”与“FIBROSCAN”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以及医疗器械的消费者如何理解“Fibro”一词的含义等问题。